河南省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创建时间:2023-05-04 阅读量:1594


为做好 2023 年普通高等学校 (以下简称高校) 招生工作,保 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 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报名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 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 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普通 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 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 (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 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 以下简称高考) 的应届毕业生;

(4) 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考处理且 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 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其中,未成年人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3.报名办法:

《按照河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 2023 年普通高校招生报 名工作的通知》(豫考院〔2022〕29 号) 文件要求办理。


二、考生电子档案

4.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 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 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及有关考试的诚信记录 (主 要指高校招生考试、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处 理结果,以及往年被录取的事实) 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数据要确 保真实准确、图像规范,且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  (专业) 志愿表等纸介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5.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完善信息采集、确认、比对校验等办法, 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 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或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一致。

6.省教育考试院按教育部规定的格式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库。 切实加强考生电子档案管理, 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 擅自更改。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7.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 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无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 上由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 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

8.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 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 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 情节严重的;

(2) 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 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尚在处罚期内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9.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以下简 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原卫生 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 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 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 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执行。考生如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参 加特定项目检查时,须出具体检医院相应材料。

10.体检工作由县级以上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 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 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有关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体检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 责。体检结论由主检医师审核签字并加盖体检医院 (医疗单位) 公章方为有效。体检结论于体检结束后告知考生,并由其本人确 认签字。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我省指定河南省人民医院为终检医院,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协 调终检医院对有关方面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11.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 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 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 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五、考试

12.教育部授权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省级招生考试委员会或高 校承担高校招生考试有关工作。

13.全国统考 (含分省命题,下同) 、省级统考试题的命制和 参考答案、评分参考 (指南) 的制订,分别由教育部教育考试院、 有关省级招生考试委员会负责。教育部授权有关高校自行命题的,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按照有关要 求,结合本省本校实际,为残疾人平等报名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

14.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及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 (包括副题、 参考答案)、评分参考 (指南) 等应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 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15.各级招生考试委员会和有关高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 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 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 (泄) 密事件,事 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省教育考试院,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失 (泄) 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省教育考试院接到报告后须 立即报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和教育部。

16.我省高考科目设置为“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3”为 语文、数学 (分文科数学、理科数学) 、外语 (含听力) ,是考生 必考科目;文科综合 (包括政治、历史、地理) 和理科综合 (包 括物理、化学、生物) , 由考生根据本人情况选考其一。“文科综 合/理科综合”每科满分为 300 分,其他各科满分均为 150 分,总 分满分为 750 分。

报考体育、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除参加文化科目考试外,还 须通过相应的专业考试,专业考试由省教育考试院和相关高校组 织安排。

17.全国统考科目中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 西班牙语等 6 个语种, 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我省 外语考试使用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统一命制的含有听力的试卷 (其 中笔试部分 120 分,听力部分 30 分) ,考生听力部分的测试成绩 不计入总分,作为单列的一项成绩在投档时提供给高校参考;非 听力部分 120 分换算为 150 分,换算办法:按考生非听力部分的 卷面成绩乘以 1.25,换算为外语科目成绩。

我省今年暂不组织报考外语专业考生的口试工作。

18.全国统考于 6 月 7、8 日举行,具体安排如下:

19.考试必须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举行。考点应设在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 地以外增设考点,须报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教育部授权有关高 校组织的考试一般在标准化考点举行,确需安排在室外或其他场 所的,应配备身份识别、防作弊和考试监控等功能设备。考务工 作按照教育部及我省的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20.全国统考所有科目均实行网上评卷。省教育考试院严格按 照网上评卷有关工作要求和办法负责组织实施评卷工作,加强评 卷工作人员管理,确保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高校有责任承 担评卷工作任务。考试结束后,各地须配合做好考试内容改革的 宣传工作,发挥高考的育人功能和积极导向作用,并按有关要求 及时、准确上报有关考试信息。

21.省教育考试院通过普通高招考生服务平台只读邮件向考 生发送电子成绩单。考生也可在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网站上查询本人成绩。除教育部规定的特定事项外,只能将考生的高考成绩 信息提供给考生本人及有关投档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学及其 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严禁公布、宣传、炒作或变相炒作高考 “状元”“升学率”“上线率”等内容。

22.考生对成绩有疑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报考所在地的 县 (市、区) 招生考试机构登记申请成绩复核。复核工作由招生 考试机构组织进行,主要检查答题卡信息是否与考生本人一致、 是否漏评、小题得分是否漏统、各小题得分合成后是否存在差错, 是否与公布的考生成绩一致,不复核评分宽严。复核结果由当地 招生考试机构以适当方式及时通知考生。

23.考生答题卡由省教育考试院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保存 至考试成绩发布后半年,保管期满按秘密级材料处理办法集中销 毁。未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任何人不得接触考生答题卡。考生 答题卡扫描图像、评卷信息等考试信息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六、招生章程

24.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 教育法》和教育部及我省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

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经主管部门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 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如有补充说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 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各高校在招生宣传 (广告) 中要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学费,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 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 校法定代表人应对本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各高校要按照省教育厅要求,将招生章程上传至“河南省普 通高校招生章程核定系统”(网址:http://zszcba.haedu.gov.cn) 进行核定,并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将省教育厅核定通过的招生章程 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https://gaokao.chsi.com.cn) “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 (以下简称“阳光高考” 平台)。

25.高校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涉及分校、 校区等均须注明) ,层次 (本科、专科) ,办学类型 (如普通或成 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 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 则,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 生的录取规则 (如对考生加分成绩的使用、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 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及专业调剂录取办法等),学费和 住宿费标准,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 称及证书种类及其他信息,联系电话、 网址, 以及其他须知等。

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教育部及生源省份相关 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高校特殊类型考试工 作方案和招生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后,报省教育厅核定。

26.高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将经主管部门核定的招生章 程在本校网站公布,并通过“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网上核对 系统”填报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省教育考试院汇总并向社 会及考生公布高校招生计划时一并公布高校网址。河南省教育考 试 院 网 站 ( http://www.haeea.cn ) 、 河 南 招 生 考 试 信 息 网  (http://www.heao.com.cn)链接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以便 考生查阅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未按时在“阳光高考”平台传送招生 章程或其内容不全、未经高校主管部门核定、与国家及我省规定不 符而产生的有关问题,由招生学校负责处理。


七、填报志愿

27.志愿分批

(1) 本科 (非艺术类) 志愿分为本科提前批 (含体育、军队、 公安、司法、地方公费师范生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本科专业,公 安、司法专科专业随该批录取)、国家专项计划本科批、本科一批、 地方专项计划本科批、本科二批。本科提前批各类不得兼报,考 生只能选报其中一类。

(2) 艺术类本科分艺术本科提前批、艺术本科 A 段、艺术本 科 B 段。

艺术类本科与非艺术类的本科批次录取同时进行,与非艺术 类的本科提前批不能兼报,其他批次如出现兼报,按照各批次投 档录取时间顺序进行投档。

(3) 专科层次分专科提前批和高职高专批。专科提前批包括艺术、体育、定向培养军士、空乘、航海、医学、师范等专科, 各类别不得兼报。

28.志愿设置

(1) 本科提前批 (除体育类、地方公费师范生外) 、专科提 前批 (除艺术、体育类和地方公费师范生外) ,第一志愿可填报 1 个高校志愿,第二志愿为平行志愿,可填报 1-4 个高校志愿,每 个志愿可填报 1-5 个专业和是否同意调剂专业。

本科提前批和专科提前批的地方公费师范生实行平行志愿, “1 个院校+1 个专业+1 个设岗县 (市、区)”为 1 个志愿,每批 次设 12 个志愿,不设志愿调剂。

(2) 国家专项计划本科批、本科一批、地方专项计划本科批、 本科二批和高职高专批均实行平行志愿;每批均可填报 1-12 个高 校志愿;每个高校志愿可填报 1-5 个专业和是否同意调剂专业。

(3) 艺术类各批次志愿设置按艺术类招生文件执行。

(4) 体育类专业各批次均实行平行志愿,“1 个院校+1 个专 业”为 1 个志愿,每批次设 12 个志愿,不设志愿调剂。

(5) 设军队招收飞行学员 (简称“招飞”) 志愿,考生可填 报 1 个高校志愿和 1 个专业志愿,海、空军招飞全面检测合格的 考生方可填报。

(6) 设特殊类型招生志愿 (包括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 团、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考生可填报 1 个高校志愿,每个高校可 填报 1-5 个专业和是否同意调剂专业。 已取得相应资格的考生,可在以上 3 类中选报 1 类,不得兼报。

(7) 在相应批次设民族预科班志愿,考生可填报 1 个志愿。 经审核、公示合格的少数民族考生方可填报。

(8)定向就业招生专业在平行志愿批次须填报在相应批次所 规定的定向志愿栏中;在设有第一志愿的顺序志愿批次中,定向 就业招生专业填在相应批次的第一院校志愿栏中。学生录取为定 向生后,入学报到前应与培养学校和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定向就业 协议。填报定向西藏志愿的考生在志愿填报截止后按要求递交定 向西藏就业承诺书。填报地方公费师范生志愿的考生,录取时须 按照有关规定签订相关协议,入学时凭录取通知书和定向就业意 向书报到。

29.志愿填报时间

考生志愿在网上填报,分三次进行:

(1) 6 月 26 日 8:00—28 日 18:00。填报:军队招飞、本科 提前批 (公安、司法专科随该批) 、国家专项计划本科批、艺术本 科提前批、对口招生 (本、专科) 志愿;

(2) 6 月 30 日 8:00—7 月 2 日 18:00。填报:艺术本科 A 段、 艺术本科 B 段、特殊类型招生、本科一批、地方专项计划本科批、 本科二批志愿;

(3) 7 月 4 日 8:00—6 日 18:00。填报:专科提前批和高职高 专批志愿。

30.志愿填报要求

(1)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严格按要求和规定程序完成志愿 填报并保存,逾期不予补报。在规定的截止期前允许有 2 次修改, 此后将无法更改。

(2) 考生网上填报志愿完成提交后,即视为与高校之间的志 愿约定生效,录取时不得擅自放弃;考生的志愿信息任何人不得 改动,否则,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县 (市、区) 招生考试机构依据考生网上保存的志愿信息打印出志愿表并加盖 公章后存入考生档案。

(3) 考生填报志愿前应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网上填 报志愿的说明,依据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招生专业计划,按有关 规定和要求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承担责任。志愿须由考生本人填报,家长、老师、 同学及其 他任何人不得代替考生填报。考生应妥善保管登录密码等个人信 息,因考生本人填报疏漏或失误或未按规定程序操作造成的后果, 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31.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组织力量,加强 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考生填报志愿结束前各 级招生考试机构不得将考生高考成绩提供给高校。

32.对生源不足的高校进行网上征集志愿。未被录取且符合征 集条件的考生可以重新填报志愿。


八、录取

33.高校录取新生工作在省招生考试委员会领导下,由省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高校应在校内采 取远程异地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 要保证相互通信联络的畅通。

34.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 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 规则进行录取,并将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 结果作为学校招生录取时的重要参考。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 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 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 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退档原 因做出解释,高校不得超计划录取。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监督在本 地区招生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 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35.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远程网上录取的规定程序,按时完成 调档、阅档、审核、预录取、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 档案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 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教育考试院应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 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教育考试院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 子档案按照该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将考生电子档案设置为预录 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该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36.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层次、同一招生类型的招生计划在同 一省 (区、市) 原则上应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高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须与高校在同一地区招生的其他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 取。除军事、公安、飞行学员、公费师范生、优师专项、农村订 单定向医学生、部分艺术体育专业、航海类等艰苦专业、全国重 点马克思主义学院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以及其他经教育部批准 的特殊高校 (专业)、有关高校综合评价招生等教育部规定可安排 在提前批次录取的情况外,其余高校和专业一律不得安排在提前 批次录取。高校相关专业的录取批次安排与上一年度有变化的, 省教育考试院应事先与高校沟通协商。

37.录取工作分批进行,依次为本科提前批、国家专项计划本 科批、本科一批、地方专项计划本科批、本科二批、专科提前批 和高职高专批。

(1)强基计划在录取工作全面开始前按照高校提供的拟录取 名单办理录取手续。

(2) 军队招飞安排在本科提前批之前录取。如军队招飞未被 录取,考生仍可参加提前录取批次的军队、公安、司法、 民航等 院校的录取。

(3) 本科提前批录取的院校或专业为:体育类、军队院校、 公安类 (本、专科专业) 、司法类 (本、专科专业) 、飞行学员、航 海类本科专业、 国家公费师范生、 国家优师专项、地方公费师范 生本科专业、免费医学定向就业类、全国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的 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经批准实行综合评价模式招生等教育部规定 可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的高校或专业。

(4) 国家专项计划本科批安排在本科提前批结束后、本科一 批开始前录取;地方专项计划本科批安排在本科一批结束后、本科 二批开始前录取;特殊类型招生志愿在本科一批之前投档录取。

(5) 本科一批录取的院校或专业为:“双一流”建设高校和 经我省批准的高校本科专业。

(6) 本科二批录取的院校或专业为:除参加本科提前批和本 科一批录取的院校和专业之外的其他高校本科专业。

(7)专科提前批录取的院校或专业为:有特殊要求的专科专业。

(8) 高职高专批录取的院校或专业为:其他无特殊要求的普 通类专科专业。

38.艺术类本科录取依次为艺术本科提前批、艺术本科 A 段、 艺术本科 B 段。原则上,经教育部批准的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 校 (含部分艺术类本科专业参照执行的高校)、可不编制分省计划 的高校以及“双一流”建设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参加艺术本科 提前批录取;艺术本科提前批以外的公办高校和经我省批准的高 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参加艺术本科 A 段录取;独立学院、 民办院 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参加艺术本科 B 段录取。

39.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根据各录取批次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 统考成绩,按文、理科分别划定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分别 划定艺术及体育类本、专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和文化录取控制 分数线。

国家专项计划本科批和地方专项计划本科批均执行本科一批分数线。

40.在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省教育考 试院根据投档规则, 向高校投放考生电子档案。

41.本科提前批的军队、公安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普通类院校  (非艺术、体育类) 第一志愿批量投档比例,一般省外普通高校 按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 120%确定,省内高校和军队院校不超过招 生计划数的 110%,后续补充投档按计划余额 1:1 投档。

42.国家专项计划本科批、本科一批、地方专项计划本科批、 本科二批和高职高专批、本科提前批和专科提前批的地方公费师 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投档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一 轮投档”。即:由高考成绩总分加上照顾政策分值后生成排序成绩  (成绩相同的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听力成绩排序) ,按 排序成绩分科类从高分到低分排定位次,然后按位次优先的原则, 根据考生平行志愿的自然顺序从前到后进行检索,一经检索到计 划未满额的学校,即向该校投档。

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在正式投档前进行模拟投档,省教育考 试院按计划数 105%以内适当比例向高校提供上线生源情况,高校 应根据本校计划和生源分布情况,合理提出调档比例意见,省教育 考试院根据高校调档比例意见进行模拟投档。高校根据模拟投档 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 105%以 内,并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省教育考试院根 据高校最终确定的调档比例进行正式投档。

平行志愿一次性投档录取后,未录满的计划向社会公布征集 志愿。对计划余额不大的高校,在原分数线上征集;对计划余额 大的高校征集志愿时视情况降分备档。征集志愿后线上生源仍不 足的,降分投档,降分幅度一般不超过 20 分。当次征集志愿的计 划只按考生当次所报的征集志愿投档。征集志愿平行志愿投档后, 根据计划余额和生源情况进行补档。

艺术类平行志愿投档办法按艺术类招生文件执行。

体育类平行志愿投档办法按体育类招生文件执行。

43.特殊类型招生志愿投档时,根据入选资格考生 (含高校专 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和高水平艺术团) 高考成绩总分、高校给 予的优惠分值和高校模拟投档线进行投档。

44.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 (专业) 外,高 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 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不得在国家政策规定外作其他限制。

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加 20 分投档;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 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 烈士子女;

(2)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 (原大军区) 以上 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46.下列考生可在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加 10 分投档,达到高 校投档条件的, 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2)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侨眷和台湾省籍 (含台湾 户籍) 考生。

47.少数民族考生可在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加 5 分投档,达到 高校投档条件的, 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8.第 45 条、第 46 条、第 47 条加分规定不累加计算,即同 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 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 20 分。符合以上加分规定的考生,须经过 本人申报,省、省辖市、县 (市、区) 招生考试机构及有关部门 审核并逐级公示后方予认可。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还须按有关规定 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 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落实《河南省教 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进一步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的 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教学〔2021〕116 号) 的要求,认真做好考 生资格审核工作。

49.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 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 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 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 20 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 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 10 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 1 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 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 20 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 位工作累计满 15 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 民警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公安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 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 的通知》(公政治〔2018〕27 号) 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综合性 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参照军人有关 优待政策执行。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参加全国统 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 先录取。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 5A 级青年志愿者的以及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 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0.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本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计划的, 可在本校调档分数线下 20 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 投档,定向西藏的可在本校调档分数线下 40 分以内补充投档。高 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经降分仍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 计划,在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根据计划余额征集志愿或就地转 为非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后征集志愿,非平行志愿批次则就地转为 非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执行。

地方公费师范生、免费医学定向就业类等有特殊要求的,按 有关规定执行。

51.民族预科班招生随高校相应的批次录取。本科预科班、专 科预科班、 民族班录取分数线分别不得低于所在批次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 80 分、60 分、40 分。我省高校如果生源不足,剩 余计划全省统一调整使用。

52.对各批 (不含艺术、体育等提前批) 第一志愿填报农、林 院校的考生, 以及报考军队院校航空飞行与指挥专业的检测与政 审合格考生,如生源不足,可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下 20 分内投档。

省外农林院校对此项规定是否认可,须在报送生源计划时明 确意见,我省将随生源计划一并向社会公布。

53.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 监督。高校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原则,调整计划 应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 (区、市) 使用。要加强招生 录取工作的档案管理,招生计划调整等重要决策要做好会议研究 的记录和归档工作。省教育考试院根据高校提出的调整计划数及 其使用的有关要求,经核实确认后,于同批次投档前投放,并在高 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调整后的计划数、考生志愿及分 数进行投档。高校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 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利用调整计划指名录取考 生或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省教育考试院不得为争 取计划随意放宽录取政策或降低分数要求。

高校生源计划调整必须在其招生规模内,征得有关省级招生 考试机构和高校主管部门的同意。未完成的生源计划,须在生源 计划所在地公开征集志愿录取。

54.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5.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 (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 录取的考生等) 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 构核准,并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 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加盖省教育考试院 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 并寄送给有关高校。

高校根据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录取 通知书,经校长签发并加盖本校校章后,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 和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高校、 中 学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考生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寄递 工作要按照教育部、 国家邮政局有关工作要求执行。

56.考生纸介质档案包括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档案和考生 报名登记表、体检表、志愿表等。各地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 考生档案建立与管理,并对毕业生纸质档案 (或人事档案) 客观 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追责问责。考生报 名登记表、体检表、志愿表等由县 (市、区) 招生考试机构打印 并盖章后存入考生档案。考生纸介质档案由县 (市、区) 招生考 试机构统一管理,不得交由中学代管。档案材料必须齐全、完整。 已录取考生的纸介质档案经县 (市、区) 招生考试机构密封后, 由考生本人凭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到县 (市、区) 招生 考试机构领取,报到时交给录取高校。领取档案时考生和县 (市、区) 招生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双方要履行签字交接手续。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对纸介质档案的管理,不得将未经 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录取的考生档案提供给高校或个人。档案保存 期为录取结束后半年,保存期满县 (市、区) 招生考试机构将考 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档案退回其毕业中学,高考报名登记表、体 检表、志愿表等按秘密级材料销毁。

57.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外,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 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 出售。

58.我省普通高校录取的本省新生,入学后一律不办理户口迁 移手续。学生毕业后,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 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被外省高校录取 的新生,按国家规定执行。

59.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教育考试院或高校 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并按高 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 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

高校根据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单和本校核发的 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 等相关手续。新生报到后,高校应将考生电子档案信息打印并加 盖学校公章后存入考生纸质档案。

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 (含考生号) 按生源所在省 (区、市) 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 后 20 日之内报送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严禁高校为未 报到考生注册学籍。

填报志愿是考生自我承诺与高校的约定,对于在普通高校招 生录取中不履行志愿约定的考生,当批次录取电子档案停止运转; 结合我省平行志愿各批次志愿设置数量总体增加等因素,对上一 年录取后不入学实际就读等造成招生计划浪费的,本年度报名参 加高考,在实行平行志愿的各批次 (类别) ,允许其填报志愿的数 量不超过 4 个;对本年度录取后不入学实际就读等造成招生计划 浪费的,下一年报名参加高考,仍将根据我省志愿设置情况适度 限制其填报志愿的数量。

考生履行志愿约定情况将如实记入其个人电子档案,在普通 高招录取中向高校提供,高校可以作为对考生品德衡量的依据。

60.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按规定时间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录 取 的 保 送 生 数 据 库 上 传 至 教 育 部 “ 阳 光 高 考 ” 平 台  (https://gaokao.chsi.com.cn) 。省教育考试院在“阳光高考” 平台上审核确认后下载数据并按程序办理录取审批手续,及时将 保送生录取名册寄至相关高校。

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在相关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省教 育考试院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录取结束后省教育考试院按教育部规定的时间上报录取数据 库 (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录取的考生等) ,作为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依据。

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我省本、专科层次招生均不组织补录。 61. 由于网络传输、工作失误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

题, 由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九、信息公开公示

62.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国家、地方、高校、中学等多 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 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 内容发布及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和中学应按照各自 职责和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 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标准、咨询及 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情况等相关 信息。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公布有关招生政策、招生来源计划、考生 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 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 间安排、各录取批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公示享受照顾政 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等。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 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 以及取得本校保送生资格 学生以及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等。各级教育行政部 门、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享受 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等。

特殊类型招生的资格考生信息和录取要求须及时上传教育部 “阳光高考”平台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63.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 底。市、县 (市、区) 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 上报前至少公示 10 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 8 月底。

6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和中学要在公示有 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 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十、新生入学复查

65.新生入学后,高校应认真组织复查并负责协调处理有关问

题,对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考生档案退 回考生所在县 (市、区) 招生考试机构。


十一、招生经费

66.按照国家文件要求,各省辖市、县 (市、区) 招生经费由 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高校招生经费由本校事业费列支。

67.考生报名时应按《关于调整我省高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 准的通知》(豫价费字〔2000〕145 号、豫财预外字〔2000〕21 号、 豫教财字〔2000〕59 号) 文件核定的标准缴纳报名考试费,按《河 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 知》(豫政〔2008〕52 号) 文件规定缴纳电子信息采集费。

高校 (含单独组织考试招生的高校) 按《关于收取普通招生 网上录取费的通知》(豫财办综〔2005〕50 号) 文件规定缴纳网上录取费。

68.对参与报名、体检、命题、制卷、运卷、安全保密、监考、 巡考、评卷、录取等工作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付给相应的劳 动报酬。具体办法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高校协调有关部门 根据实际制定。


十二、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69.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名、 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 和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 36 号) 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 任;涉嫌犯罪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 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 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 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 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 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 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对违规承诺争抢 生源的高校和工作人员,要追究相关责任。

授权省级招生考试委员会组织的省级统一考试和授权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及强基计划、保送生、少年班、综合评价试点、 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和武 术及民族传统体育、高职分类招考等类型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 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执行。对在上述 类型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 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要从严 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认定为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对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取消其相关类 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 同时通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 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 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 1—3 年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 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 同时给予其应届毕 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70.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 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 申诉 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 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 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 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省 教育考试院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 向省教育考试院或者省教育厅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教育考试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的上级机关提 出复核。


十三、附则

71.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按有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的部分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 规定执行。

全国统考的考务工作, 由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 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出规定。

72.普通高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和普通高等 学校专科应届毕业生升入本科阶段学习的招生办法,按有关规定 执行。

73.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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